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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一份工 犯法判了刑

发布时间:2024-11-16 08:13:46


“我只是个打工的,老板让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我就领个工资,怎么就违法了?”诸如此类的辩解,似乎已经成为了“打工仔”的标配话术,我们并不否认确实存在不知情参与的情况,但是否都能以此为由来规避刑责呢?显然是不可以的。近日,汝南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打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锒铛入狱的刑事案件,给广大打工人敲响了警钟:打工需合法,犯罪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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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已判刑)搭建两个淫秽视频平台传播淫秽视频,从中获取非法利润。被告人黄某与汤某(已判刑)一起受雇为张某管理平台运行,汤某负责白班,黄某负责夜班。2020年4月份至6月份黄某从张某处领取工资5000元, 张某还下欠黄某20000元。黄某“打工”期间,老板张某非法经营利润达上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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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汝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微信群大量传播淫秽视频牟利,予以提供帮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汝南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对被告人黄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由办案单位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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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黄某明知自己受雇从事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为了所谓的雇佣工资,仍选择继续帮忙传播淫秽视频,黄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教训十分惨痛。作为打工人,务工一定要谨慎,擦亮双眼,警惕“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脚踏实地才能安安稳稳,遵纪守法才能“赚得安心”。对于违法犯罪的“工作”,一定要抵挡住诱惑,严词拒绝,予以举报,如果明知而去协助,肯定会触犯法律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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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六)项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图片来源于网上)

责任编辑:时旋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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