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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执行 ? 真的可“刑”!

发布时间:2024-11-25 10:32:23


有钱不还、转移财产,失踪断联、玩“躲猫猫”,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花式拒执”,“战术”自以为相当成功,却万万没想到还有更可“拷”的结局即将发生。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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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巴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巴某应于判决生效后返还王某某保证金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巴某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王某某于2018 年4月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巴某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巴某因拒不报告财产于2023年2月28日被司法拘留15日,截止2023年4月份才向王某某履行50000元。巴某在立案执行后伙同他人从事承包工程、居间介绍合同等工作,且抵押房产借取款项,拒不向法院申报其财产变动情况,使用朋友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接收工程款等费用后予以隐藏、转移,以达到规避法院强制执行的目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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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汝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巴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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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任何被执行人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若仍心存侥幸,妄图以各种不法方式,恶意规避执行、拒不执行,侵害申请人合法利益,挑战司法权威的,轻则将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重则可能构成“拒执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影响工作和生活。在此提醒所有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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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时旋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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