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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工头拖欠工资抵赖不还 法官明察秋毫依法维权

发布时间:2024-12-30 08:05:20



近日,接到主审法官汝南县三门闸法庭庭长郭伟送达的判决书,五名胜诉的农民工拉着郭伟的手,激动地连声感谢,感谢法院和法官公平公正,帮他们讨回了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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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杨某等五位农民工在李某承包的某建筑工地从事内墙粉刷涂料等劳务。完工后,李某向五名工人支付部分工资后,于2023年7月8日向五人出具了偿还剩余60000元工资的“承诺书”。后来因为李某未还款,五名农民工便把李某起诉到汝南法院。法庭上,被告李某矢口否认自己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称承诺书也非本人出具,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虽然原告申请了司法鉴定,但鉴定却因为被告提供的鉴定检材不合格被退回。缺乏法律知识的五名原告急得头上直冒汗,一时没有了主张。

主审法官郭伟庭长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质证、调解,通过双方陈述和发表质证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进行辨法析理,认定原告提供的“承诺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高度可能性:第一,五原告向被告追要工资具有合理性;第二,五原告向被告追要工资,具有合法性,被告分包行为存在过错,应当对五原告工资承担清偿责任;第三,五原告工资长期被拖欠,为了追要工资,五原告从汝南县会聚到郑州市,费尽周折找到被告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是五原告的强烈要求,根据当时的情况,如果李某不签字同意、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五原告是不会轻易放弃的,因此被告李某在“承诺书”上签名承诺具有极大可能性;诉讼中对签名的真实性未能鉴定,原因是被告提供检材不符合条件,这并不足以否认签名的真实性;第四,司法鉴定退回后,本院新调取的被告在外地某法院开庭笔录上的签名,与被告在“承诺书”上签名相比较,即使是普通人也能辨认出二者具有高度相似性;第五,从原告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原告现场持有的“承诺书”上已经存在被告签名,现场还有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处理此事,所以基本可以排除被告签名是事后伪造的可能;第六,承诺书的内容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当时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实际要求;第七,五原告陈述被告把“承诺书”原件带走,只向五原告交付了复印件,该事实极有可能存在;五原告都是农民工,对法律知识了解较少,可能并不知道原件和复印件的不同;因在场的当事人较多,而“承诺书”原件只有一份,当场复印后,交给每个原告一份复印件,被告自留原件,也在情理之中;况且,从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可以看出,当时被告手里确实拿着一张纸,这也是对五原告陈述真实性的印证。

案件事实逐渐水落石出,但被告仍然固执己见,声称欠条是五原告伪造,不愿调解。郭伟法官及时下判,于是便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而被告也对法官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和合法公正的裁判结果心服口服,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农民工活跃在国家经济建设的各行各业,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也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谐。但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自身维权意识和能力不足。如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帮助农民工依法维权,是社会各界尤其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共同责任。本案就是汝南县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个生动实证。汝南法院的法官们结合法律、法理、交易习惯、双方身份及举证责任、举证能力、情理等方面因素,积极调取证据,对农民工证据进行多角度分析认定,大胆下判,依法最大限度保护了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仅为农民工讨回了公道,而且让他们充分感受到了司法温度。

责任编辑:时旋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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