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未购买交强险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交强险作为我国首个法定强制保险,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对他人和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今天,我们通过法律条文和真实案例,带您全面了解交强险的“必买性”与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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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吴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陈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致陈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案涉小型客车实际车主为吴某本人。事故发生时,吴某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吴某于当日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
陈某将吴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04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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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机动车在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交强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吴某作为车辆的车主具有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因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导致原告陈某无法从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获得赔偿,故原告主张由被告吴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予以支持。法院作出判决: 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共计7500.13元(扣除已经垫付的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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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强制要求购买的保险,旨在保障交通事故中第三方(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公安机关可扣留机动车,责令补缴并处以应缴保费2倍的罚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作为一种必须购买的保险,主要目的是为了使第三人所受损失能够得到及时、最大化的填补。从立法目的层面上讲,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其不仅违反了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间接地剥夺了第三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直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进行赔偿的权利。
法官提醒大家:投保交强险,既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郑重承诺,也是对车主自身财产权益的必要守护。当前仍有部分车主存在"技术好不用保险"的侥幸心理,或是为节省千元保费甘冒法律风险。这种短视行为实则得不偿失,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面临数十倍于保费的赔偿负担,更可能因违法记录影响个人征信。建议广大车主将交强险投保纳入年度重要事项,通过电子保单等便捷渠道及时办理。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商业三者险,构建更完善的风险防护网。让我们共同筑牢交通安全防线,用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构筑文明出行的坚实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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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