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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法院一案例入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6-10 09:09:28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汝南法院一直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着力服务保障生态环境保护。以高质量环资审判促进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并精心培育典型案例,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广大群众共同守护绿水青山。今年上半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5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汝南法院案例《耿某某、贾某某、朱某某等九人污染环境案》成功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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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被告人耿某某等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环保资质及处置危险废物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在汝南县王岗镇路庄、汝南县三门闸韩坡自建炼油厂,在被告人贾某某、赵某某、朱某某、蒋某某、穆某某帮助下,从平舆县舆某皮革厂、锦某皮革厂、项城市顺某皮革厂、永成某某皮革厂等处购买含铬牛羊皮废料约1293.535吨,进行非法炼油活动。炼油产出的废油渣及炼油废水、废油脂直接排放到厂区附近的渗坑内。经河南省某检测公司检测,废水中铬、六价铬含量远远超出国家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财产损失共计359.5万余元。

立案后,汝南县公安局、汝南县检察院、汝南县法院高度重视,多次前往炼油厂查看环境受污染情况,组织被告人共同委托河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案涉两个炼油厂污染物进行清理,处置危险废物,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现该公司已处置危险废物总量1047.89吨,下余危险废物15吨因案情需要暂未处置,废水413吨已全部处置,案涉两个炼油厂及周边土壤经检测合格后进行了回填,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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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本案中,被告人耿某某等违反国家规定,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危险废物1293.535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59.5万余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其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汝南法院依法分别判处九名被告人相应刑罚,并禁止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蒋某、穆某某、蒋某某、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固体废物经营有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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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在深挖、查实并依法惩处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方面具有典型意义。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部分地方出现了分工负责、利益均沾、相对固定的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社会危害性较大。本案中,被告人耿某某等9人形成了跨河南、山东、安徽多省区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产业链,涉案皮革废料数量大,持续时间长,涉及地区广,严重污染当地环境。人民法院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的产业链进行刑事打击,查清犯罪网络,深挖犯罪源头,斩断利益链条,不断挤压和铲除其滋生蔓延的空间。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在刑事上重点打击、严厉惩处,更重视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因地制宜、因案施策,促使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在汝南县公、检、法的有机配合下,当事人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科学制定修复方案,主动完成生态环境修复,有效提高了生态环境修复效率。该案生态修复程序及操作流程具有可复制、可推广性,为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有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利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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