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间的“恋爱消费”是双方交往过程中常见的现象,分手后一方向另一方索回恋爱期间付出的金钱、礼物等纠纷也经常发生,那么对于这类钱、物应如何定性?是否应当返还呢?近日,汝南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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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孟男与被告鲁女通过网络相识,2024年5月至12月期间,原告孟男通过微信向鲁女转账51次,合计46540元;鲁女也陆续向孟男转账共计3165.14元。2025年1月,双方产生矛盾后协商一致:鲁女返还孟男20000元,此后互不纠缠。鲁女按约支付后,孟男出具便条明确“双方关系到此为止,不再来往,鲁女赔偿20000元后,孟男不再纠缠”。哪知随后孟男要求鲁女继续返还剩余款项,争执未果,孟男便诉至法院,要求鲁女偿还“借款”2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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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的金钱往来属于赠与性质。双方协商后达成的“返还20000元即两清”的约定,是意思自治的体现,合法有效。孟男与鲁女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双方经济往来已经达成协议,孟男自愿放弃余款,现又以借款为由要求返还,既与事实不符,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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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婚恋本是男女双方基于一定的物质条件和共同的人生理想,通过相互的沟通了解,在彼此内心形成对对方最真挚的仰慕,从而水到渠成迈入婚姻殿堂的情感过程。男女恋爱过程中,任何一方均不应利用物质作为婚姻的筹码,也不应以婚恋为手段索取财物,而应从守法、崇德、向善的角度规范自己的行为,端正自己的婚恋观。本案提醒大家,“恋爱需谨慎,赠与要理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恋人之间转账的性质认定:
一般视为赠与: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而进行的金钱往来(如日常消费、节日红包等),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一旦交付,赠与人不能随意要求返还。
特殊情况可能认定为借款:若有明确证据(如借条、聊天记录中明确提及“借款”“还款”等)证明转账是借款,或转账金额巨大且有合理理由(如对方明确表示用于应急),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出借人可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金钱往来需注意的事项:
1.明确款项性质:若为借款,最好通过书面形式(如借条)注明金额、还款时间等,或在聊天记录中清晰提及“借款”,避免使用模糊表述。
2.保留相关证据:保存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借条等,一旦发生纠纷,这些是证明款项性质的关键证据。
3.谨慎签订协议:若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达成结算协议(如案例中“返还20000元即两清”),需慎重考虑后再签署,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不得随意反悔。
4.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应基于自愿,结算后应遵守约定,避免出尔反尔,否则可能因违背诚信原则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图片来源于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