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制品属于国家实行专卖专营的商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运输、经营,但偏偏有些不法经营者,为从中牟利私自贩卖烟草制品。自以为找到了“生财之道”,殊不知这样的举动,早已踩中法律红线!近日,汝南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基本案情
任某与被告人王某协商约定,由任某出资,王某到深圳为任某倒卖卷烟赚取差价,任某每月支付给王某 5000 元。2021年 06 月至 10 月期间李某(已判决)、聂某(已判决)从汝南县、西平县、上蔡县等驻马店市及周边地区的超市、小卖部收购黄金叶、南京九五中华等品牌香烟,通过物流等方式运送至深圳,转卖给为任某帮忙倒卖卷烟的被告人王某。王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将运至深圳的卷烟倒卖给各烟行,倒卖烟款共计六百多万元。
法院判决
汝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经查,王某供述其是按照任某安排,为任某倒卖卷烟赚取差价,结合王某与任某之间的支付宝、微信及银行卡交易明细,可以认定王某是在帮助他人倒卖卷烟赚取差价,在非法经营烟草专卖犯罪环节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汝南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说法
在我国,烟草实行严格的专卖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经营活动,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香烟不是你想卖,想卖就能卖”,务必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许可证后再开展烟草经营业务,莫因一时贪念,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终付出沉重代价。合法经营,既是对自身负责,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应有之义。在市场经济中,特许经营秩序不容侵犯,只有维护好经营秩序才能保障经济社会繁荣有序发展。在日常生活中,不能为谋求经济利益而触犯法律规定,破坏国家特许经营秩序,消费者也应从正规渠道购买特许经营产品,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环境健康有序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