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了官司拒不履行判决,把钱藏起来,或者人躲起来,这样就没事了吗?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可能涉嫌“拒执罪”,将会面临刑事处罚!汝南法院近期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拒不执行的“老赖”被判了刑。让我们通过真实案例了解一下什么是“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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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刘某、王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借巫某钱款一直未还,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刘某、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巫某借款120000元,二人互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刘某、王某却迟迟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巫某无奈向汝南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刘某及被告人王某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查封了登记在王某名下的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被执行人王某既不履行义务、又不报告财产,并将法院查封其名下的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出卖,王某在立案执行后从事农作物收割经营,有固定收入来源,却拒不向法院申报其财产变动情况,并将收入款项予以隐藏、转移,以达到规避法院强制执行的目的,致使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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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汝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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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拒执罪中,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的行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范畴。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不仅未按规定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且通过隐瞒财产、擅自处置查封财产的手段逃避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不仅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公然践踏司法权威。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生效裁判必须履行!被执行人应当清醒认识到,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妄图通过隐匿、转移财产,虚假报告财产状况,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执行,不仅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破坏了司法权威与社会诚信体系。切勿心存侥幸,主动履行义务才是唯一出路,否则必将面临法律严惩,付出自由与声誉的双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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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