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吴清华  
    8月22日上午,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付生敲诈勒索一案公开宣判: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付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0年5月13日上午,被告人王付生持钢管到同村村民王某家找到王某后,以王某与其妻刘某发生不正当关系为由声称要到派出所报案,向被害人王某索要现金十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及其亲属将赃款十万元退至公安机关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被害人王某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理并宣告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付生采用威胁手段,索要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付生将全部赃款退还后已发还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付生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退赃情况及被害人的意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