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女)在河南省汝南县某村从事不法活动,周边群众发现后立即报警。汝南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驾驶警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并依法将张某带上警车准备带回调查。在警车上,张某不仅拒不配合民警执法,还情绪激动地对执法民警实施暴力攻击——先后咬伤两名民警的鼻子、胳膊和手部,趁乱逃离警车。经专业司法鉴定,一名民警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另一民警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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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判决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公安干警依法执行职务,且造成一名民警轻伤二级、一名民警轻微伤的损害结果,其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法律解读
1.妨害公务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民警执行任务属于“依法执行职务”,张某的“咬伤民警”行为属于“暴力手段”,且造成轻伤后果,完全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2.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张某的认罪认罚态度,是法院对其从轻判处的重要依据,但并非“免责理由”,暴力袭警的犯罪行为仍需承担刑事处罚。
四、法官提醒
1.执法权威不容挑战:公安民警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代表的是国家法律权威,任何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法的行为,都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轻则面临行政处罚,重则构成刑事犯罪。
2.认罪认罚≠逃避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是“宽严相济”,而非“花钱买刑”或“免责”,任何犯罪行为都需承担相应后果,主动认罪认罚仅能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不能抵消已造成的违法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