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清华    
 被告人周红光、周通、周军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周红光系周通、周军之父。8月11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红光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周通、周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周红光提出以治病消灾为由骗取钱财的犯意后,经与尚培霞、冯桂铭、陈晓莉(三人另案处理)、被告人周军、周通预谋进行了分工:周红光物色目标(被骗对象);尚培霞骗目标说知道老医生住处,套取目标家庭信息;陈晓莉假装老医生的孙女,声称老中医能治病消灾,按照尚培霞套取的家庭信息说给目标听,使目标相信老中医能掐会算以骗取目标的钱财;周通、周军、冯桂铭三人跟踪目标,看目标是回家拿钱还是报警。2010年9月5日一大早,周红光等六人由周红光驾驶桂ACA368现代轿车、周通驾驶桂AZQ936别克轿车从南宁市出发,于2010年9月8日7时许到达河南省汝南县天中酒厂附近,后以找人看病为由将汝南县汝宁镇居民张某骗至汝南县南海尚城小区内,以看病消灾为由欲骗取张某现金一万元、黄金项链及白金项链各一条、白金耳环二对、白金戒指二枚。被告人周红光、周军、周通等人按分工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红光、周军、周通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采用封建迷信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红光、周军、周通等人已经着手实行诈骗,由于其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诈骗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红光首先提出诈骗犯意并分工、组织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周军、周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