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河南省法院系统尝试推进行社会法庭建设工作以来,汝南法院共成立了21个社会法庭(其中包括1个金融特色社会法庭和4个示范社会法庭),任命了261名在人民群众中威望较高的社会法官。截至2012年6月,两年多来,我县广大社会法官依据基层群众自愿申请处理了涉及婚姻家庭、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宅基、相邻权、农村土地承包、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共2235起。社会法庭以便民、便捷、灵活、零收费的运作模式逐渐被广大人民群众接纳,有效缓解了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突出贡献。但在运行中,关于社会法庭的经费保障却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等进一步重视和完善。
一、社会法庭的经费缺乏保障。社会法庭开展以来,基层人民法院虽就此项工作已经争取到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但现实状况下,受县财政状况所限,本身并无社会法庭的专项经费,更谈不上建立社会法庭经费保障机制,社会法庭的运行受到严重制约。各基层法院一是苦办案经费紧张,另外从基层法院办案经费中支出该项费用也缺乏相应依据。
二、社会法官办案无补助。社会法官均为兼职,办案仅凭公益心,有时又不得不牺牲本职工作,办案过程中就连因办案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基本都由自己解决,久而久之,难免会影响社会法官办案的积极性和人员的稳定性,从而会造成社会法庭工作的被动。
三、社会法官培训缺资金。因社会法官由当地基层组织推荐,其本身受到当地生活环境及文化底蕴的限制,社会法官大多凭借其个人威信,依据当地民俗调处纠纷。由于民俗有好坏之分,好的民俗上升为法律的过程又必须经历一个极为缓慢的过程,导致社会法官在办案理念和对纠纷的处理结果上与法律时有冲突,所以建立社会法官的培训机制尤为重要,但因无相关培训资金,导致基层法院对社会法官的培训力不从心,影响了社会法官办案水平的提升。
针对以上问题,汝南法院建议:
一是给予社会法庭和社会法官明确定位。虽然社会法庭的建设仍是社会各界广泛研究和思考的课题,但社会法庭在化解民间纠纷中的成效日益突显,即使近期内不能从法律的层面给于准确定位,但至少应该将社会法庭的工作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范围和工作目标之一,以文件的形式给于其一个身份上的定位,切实加强管理和组织领导
二是切实保障社会法庭的运行经费。建立由“党委政法委领导、政府财政保障、人民法院指导、乡镇党委政府管理”的领导管理保障机制;明确规定政府财政部门是社会法庭的财政保障机关,依照财务制度办理经费使用手续;畅通渠道,理顺关系,切实达到领导管理得力、财政保障有力、法院指导顺力、社会法官工作奋力的良好效果。使社会法官认识其自身的重要性和价值,激励社会法官参与调处社会矛盾的积极性。
三是着力解决社会法官办案补助。明确政府财政部门是社会法官办案补助的保障机关,依照财务制度办理经费使用手续,加强社会法官制度实施所需各项经费的保障力度,建立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保障制度,及时解决社会法官因参加调处纠纷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
四是设立社会法官培训专用资金。按照社会法官培训方案,设立完善培训资金保障机制,对社会法官进行定期全员培训和不定期重点培训,全面提升社会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调处纠纷的能力,有效避免社会法官在调处纠纷的规则适用上存在民俗与法律的冲突。
五是强化社会法官的监督考核。基层人民法院建立社会法官档案信息,根据社会法官的办案数量和质量,切实加强对社会法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的结果,对社会法官作出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