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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法院当庭宣判一起生产销售假农药案

  发布时间:2013-11-20 17:29:51


    2013年11月12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一审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2012年5月19日,被告人常某生产销售给遂平县李某某玉米控旺剂玉皇墩40件,价值18000元。2012年7月16日常某生产销售给汝南县穆某某、李某某的玉米控旺剂玉皇墩100件,价值20000元,经汝南县农业局认定玉皇墩为冒用新疆和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肥登记证号的假冒农药。2012年9月份常某分4次生产销售给汝南县李某某、穆某某粮拌1399小麦拌种剂70件,价值35000元,经鉴定所标成份均未检验出,系假农药。被告人常某某合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73000元。

    汝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退赔被害人大部分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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