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中,银行维权时往往只选择有偿还能力的担保人起诉,引起一些担保人的不解和指责,但孰不知银行这种做法是出于诉讼成本和实效考虑,是合理合法的。
    2012年5月,汝南县三门闸街道三里庄村村民张某因经销农资缺乏资金,找到朋友黄某等5人担保,向汝南县某银行借款4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张某见无力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在向银行偿还部分本金及清偿利息后,便举家外出。2013年7月23日,该银行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将担保人黄某一人列为被告诉诸法庭,要求黄某偿还剩余本金19549.63元及利息。黄某接到传票后很不理解,还愤愤不平的向办案法官质问:“银行连借款人都不起诉,何况还有众多担保人,为啥单起诉我?这样办,我可不愿意承担啥担保责任”。
    办案法官在审查借贷担保合同和相关事实后认为:黄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这笔债务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银行有权选择一人或数人承担偿还本息义务,担保人清偿后,可向借款人追偿,也可以找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份额。经过法官耐心释法解惑后,黄某才算明白了连带责任担保的涵义,2013年9月23日,在法官主持调解下,黄某和银行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黄某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19549.63元,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本息于当庭履行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