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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往结算无手续 空口难辩责自负

  发布时间:2013-11-22 08:28:26


     河南省汝南县法院审理一起原告张小国诉被告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五日内偿还货款124800元。

    2011年至2012年间,原被告之间素有买卖花生米业务往来,双方结算无手续,其间共发生5笔业务,以往4笔业务已清,对2013年1月13日发生的最后一笔业务124800元货款的事实无异议,但对付款情况产生争议,被告认为在发生该笔业务之前,被告已预付给原告货款150000元,上述124800元货款已从150000元预付款中扣除。汝南法院认为,该150000元预付款系被告自己在其流水帐上书写,原告未向其出具任何手续,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的辩称理由缺乏证据支持,该院不予采纳。据此认定124800元货款被告未付。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收到货物后,未及时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24800元,理由合法,予以支持。根据上述理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本条、第一百零工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游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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