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承办的原告王秀英与被告臧结实、臧社友、臧毛旦赡养纠纷一案,案件判决后,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之所以能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在于判决书的精心制作。体会有以下几点:
一、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理念。原告王秀英是一个80多岁的老人,一生中第一次踏进法庭的大门,竟是因为没人赡养而来告状。当时接待她正赶上中午,我们在法庭小伙房刚做好面条,给王秀英老人盛了碗饭。因为太饥饿,老人便吃了起来。听了老人的口述,根据她的要求制作了口头起诉笔录。在按程序办理了立案和免交诉讼费手续后,我和两名人民陪审员(其中一名是县政协委员,另一名是市、县人大代表)、一名书记员来到20公里之远的案发地。由于王秀英老人年事已高,耳背较重,就帮助王秀英老人在其他亲属中间,找到一位年长可靠的臧洪彦作为她的委托代理人。同时,面对王秀英老人吃住方面困难,想让民政部门先解决老人眼前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问题。经我与当地政府联系,常兴乡主管民政部门的人大主席罗翔等人也来到现场,与村委干部及时交换了意见并作了安排。我想,办好一起案件,首要的是亲历其境,亲身感受,保证程序公正;想他人所想,急他人所急,恪守为民理念。唯此,才能够真正深入了解案情,才能为写好裁判文书打好思想基础。
二、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原则。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的始末,这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所倡导的工作主题。这起赡养纠纷案,开庭审理前做三次调解工作。第一次在大儿子臧结实家时,大儿媳竟当着我们的面骂起公婆:“再告我扇你的脸!”我们当即对大儿媳进行批评教育。三次调解,均因大儿子臧结实态度生硬,二儿子臧社友、三儿子臧毛旦不愿到场,二儿媳、三儿媳相互推脱,调解无效。在此情况下,我们决定就地进行开庭,力争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2011年8月3日,此案在村委会院内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当天,附近村庄有100名群众参加了旁听。二儿子、三儿子可能碍于面子,仍未到庭。大儿子在庭审时依然是态度蛮横,强词夺理,既不接受当庭调解,也不愿意赡养老母亲。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此案因多次调解不成,只得进行判决。多次调解工作的切实感受,为下一步写好判决书充实了较为丰富的内容。
三、秉承“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文风。法官的情是出于正义和良知;法官说理是对法律的正确阐释。“要想写好诗,工夫在诗外。”我认为,想写好一份判决书,道理亦应如此。拟写判决书时,以上亲历的那一幕幕镜头浮现在眼前:王秀英老人临时住在邻居走廊,下面放一双旧被子,一个破布包裹,墙上挂的塑料袋里放着几块干镆头;大儿子臧结实夫妇两人居住三间房屋,态度蛮横,分文不出;二儿子臧社友家庭四口人居住三间砖瓦房屋,躲避不见,消极观望;三儿子臧毛旦家庭三口人居住两间砖瓦房屋、三间平房,大门紧闭,拒母于外。三个近在身边的亲生儿子,竟不愿为老母亲端来能果腹的一碗热饭、提供能栖身的一席之地。为儿女们操劳一生的母亲,就该落得这般境地吗?我的内心一阵阵酸楚。日本学者木雅夫说:法官非有良知不能表现正义。法官也是人,是正义的化身。法官也正是因为有良知、正义感的支撑,才能挺直不屈的脊梁,才能掂起沉重的“刚”笔!我一定要写好这份判决书。法官应当讲理,裁判文书的着重点就在于说理。由于能深入了解案情,在拟定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时,首先展示王秀英老人的生活状况和处境;其次简介原告六个子女的基本生活情况;再次评述大儿子的抗辩意见能否成立;最后阐明王秀英老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正当、合理。其间,进而又考虑到以下因素:大儿子臧结实曾经照料过父亲的生老病死,酌情适当减轻其所应分担的赡养费数额;二儿子臧社友系男到女家落户,经济条件相对比较困难,按王秀英老人要求每月适量给付赡养费;三儿子臧毛旦继承祖传家业,可为老母亲提供能一席栖身之地。通过法律和伦理道德的合理阐释,是与非的明辩,情与理的交融,我用真情、良知、爱心汇成一股暖流,将自己的切实感受从内心流淌出来,让冰冷生硬的法律条款浸润出人性化、情感化,让每句话触及其灵魂深处,促使当事人内心震撼,让他们认识到:当这起所谓的家务事酿成纠纷,做子女的不尽赡养义务时,不仅会被社会公德所唾弃,也于法律所不容!2011年8月26日,此案作出判决。宣判后,通过回访,大儿子的儿子经常为老奶奶端饭送吃;二儿子感到羞愧不已,曾在母亲面前痛哭着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三儿子也把母亲接回家中,与其一起居住,满足了老人最基本的愿望。至此,该案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这,不正是我们每位法官所要追求的终极目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