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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中止妊娠 丈夫索赔精神损失

  发布时间:2014-04-23 16:48:28


   汝南县三门闸街道大唐村女青年崔某与他人生育一子后离婚,后改嫁邻村刘某,一起外出浙江务工。在怀孕三个月后,与刘某生气,从打工地回到汝南家中,因思念孩子,崔某便多次探望,却与前夫又生情愫,产生复婚念头。

     2014年3月,崔某电告刘某,催促回来办理离婚手续,但刘某称没空回家处理,崔某见此索性做了引产术。又一纸诉状,将刘某诉诸法庭,要求离婚。刘某闻讯暴跳如雷,急冲冲赶回家中,但一切已无法挽回,刘某遂要求崔某赔偿精神损失20万元。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九条规定:“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4月22日,该院办案法官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进行释明并耐心调解,促使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和崔某退还刘某彩礼款0.96万元的一致意见。

                     

责任编辑:游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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