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海宽,男,1983年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2006年10月,该同志进入汝南县法院工作,历任汝南县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职务,现为汝南县法院执行局执行员。自参加工作以来,叶海宽同志主要从事民商事审判、执行工作。多年来,他刻苦钻研,恪尽职守,在平凡的岗位上默默奉献,为辖区群众解决纷争,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有序法治环境。由于工作突出,该同志多次被汝南县法院评为先进工作者。
一、热爱审判 注重实效
叶海宽工作于审判一线期间,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工作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宗旨,在思想意识和工作行动上始终做到服务人民,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工作中敬岗爱业,乐于奉献,把全部精力用于工作,以大局为重,从不计较个人得失。2013年,该同志个人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06件。2013年春季,叶海宽同志审理汝南县王岗镇金老汉诉其六子女赡养案,由于该案原告年迈体弱,其子女又在不同市县定居,难以共同到法庭处理纠纷。叶海宽同志结合该案特殊情况,从“司法为民”的立场出发,多次放弃周末休息时间,逐户登门对各被告进行法律释明与劝解,终于使六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使金老汉真正老有所依,在辖区内收到较好社会效果。
二、献身执行 务实进取
2014年4月,叶海宽同志调整至汝南县法院执行局任执行员。在新的岗位上,该同志刻苦钻研,积极向同事学习,较快地融入了新的工作岗位。2014年度,该同志在半年的办案期间内执结案件36年。2015年5月,该同志已累计执结当年案件48件,结案数量位全局前列。2014年年底,叶海宽承办汝南县罗店镇王某申请执行石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鉴于被执行人早起务工的作息规律,叶海宽同志与其他干警于2015年春节前的一个凌晨四点钟即赶到被执行人住处,一番晓以利害的思想工作后,被执行人当天即缴纳应履行款项。由于被执行人事故中残疾卧床,该同志又主动上门送达执行款,为被执行人的继续治疗提供了资金保障。
叶海宽同志参加工作以来,兢兢业业,务实奉献,时刻把服务人民群众作为自身工作的价值追求。在工作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出色地完成了本职工作,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尊严,提升了法院的社会公信力,用自己的行动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