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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当事人不能知悉公告内容的问题应予重视

发布时间:2015-07-22 08:36:25


    公告送达是根据公平原则而设定的法定送达方式,其目的之一即为了使被送达人参加诉讼,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审判实践中,法院虽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公告送达,但却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当事人未能知晓开庭公告的内容,无法及时参加诉讼,为裁判的实体公正带来不利影响;二是当事人未能知晓送达裁判文书的公告内容,不能按时提起上诉,实质上被驳夺了上诉权;三是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其心理上对法院裁判行为缺乏信任,进而怠于履行义务甚至消积对抗引发信访。

    为此建议:

    一是除了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外,还要将公告直接张贴在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周边人口集中地(报纸刊登公告应同样张贴),通过周围群众及时转告,便受送达人知悉公告内容。

    二是张贴的同时将公告转交与送达人有密切关系的人(是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明显矛盾的除外),包括: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有完全能力的同住人、受雇人、邻居、出租人或居住地物业管理部门等,通过密切关系人的协助,使受送达人知道公告内容。

    三是建立公告送达当事人的判后回访机制,一旦确知当事人的下落,由案件承办人主动对当事人回访或电话回访,详细告知裁判的具体事项及理由,消除当事人的误解和对抗。

    四是受诉法院在网站设立公告栏,公告内容一律在网上发布,方便当事人及时查询。

责任编辑:叶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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