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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盛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12-25 11:18:48


----附条件支付劳动报酬效力解读 汝南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 劳动报酬 附条件 公平原则 

【裁判要点】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所创造的社会价值。所谓条件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公平原则是结合个案平衡各方当事人权益的法律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 

【案件索引】 一审:汝南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7民初2812号,(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基本案情: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盛某支付下欠原告的劳动报酬3617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盛某在新乡承包河南易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新乡某建设工程,原告王某带领木工组在该工程项目务工。被告欠木工组工资款172372.5元、垃圾清理费5000元至今支付。 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盛某支付下欠原告的工资款172372.5元、垃圾清理费5000元。 被告盛某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172372.5元的欠款证明凭条属实。由于原、被告约定的付款时间未到,另外该款含有安装塔吊位置的模板费用,该部分工程量原告王某带领的施工组没有进行施工。原告提交的欠其5000元垃圾清理费的证明不属实,该证明是在清理之前出具的,原告所带领的班组没有进行垃圾清理。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盛某在新乡承包某建设工程。原告王心理带领的木工班组在被告所承包的工程项目中从事木工等劳务活动,被告仅支付部分劳动报酬。2017年7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根据D区地下车库协议,完成全部所施工的工程量,待下次拨款后支付下余47%(4890平方米,每平方米75元),计款172372.5元,落款:大清包负责人盛某、木工组组长王某”。同年8月12日,因地下车库垃圾清理被告盛某应向原告王某支付垃圾清理费5000元。施工期间原告曾向被告借支1000元。余款合计176372.5元,被告均未予支付。 

【裁判结果】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豫1727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 被告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工资款合计176372.5元。宣判后,被告盛某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以同样的事实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盛某应否向王某支付劳务费及数额。盛某认为作为工程承包人,未得到业主拨付工程款,依据原被、告私下达成的协议,不应向王某支付劳务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是王某的法定权利,盛某接受王某提供的劳务后,无论其是否收到拨款,都不能免除其支付劳务费用的义务。根据公平原则的精神,在双方未约定具体明确的付款时间时,王某可以随时向盛某主张支付劳动报酬。 

【案例注解】 该案例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附条件行为的效力、公平原则等问题。关于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抓紧制定根治农民工欠薪专门行政法规的要求等背景下制定的。为的是确保付出辛苦和汗水的农民工能按时足额拿到应有的报酬。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所为条件,就是当事人所约定的,具有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或者终止法律效力的客观情况。它属于法律事实的范畴。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是为了其他目的,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地阻止或促成条件成就,否则,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而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则视为条件不成就。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也应当认为该民事行为无效。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本案原、被告虽对劳动报酬支付作出约定,但该约定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另外在原告提供劳务后,被告长期拖欠应付工资显然是有失公平的。故法院对被告的辩解主张不予采信。该案例从立法本意出发,要求被告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既显公平合理,又充分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无视农民工合法权益用工单位的打击,弘扬了新时代的法治精神。

责任编辑: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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