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周,
姜某急匆匆赶来汝南县人民法院
诉讼服务大厅,
向窗口工作人员称:“我是来还钱的,
我只想把我的黑名单给下了…… ”。
基本案情
原来,姜某常年在梁祝镇徐坡村收售附近农民的粮食,2017年,姜某分别收购了李某、罗某、吴某的花生、小麦,却一直拖欠三人货款不还。无奈之下,2021年9月,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姜某返还货款合计3.5万元。
执行过程
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人员走访调查和网络查控,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姜某又常年在外务工,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执行法官将其纳入“限高”、“失信”名单并冻结其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后,裁定“终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姜某在外务工期间,因银行存款被冻结、出行乘坐交通工具也受限制,这才认识到不得不履行生效判决。2023年1月31日,姜某主动联系法院,向3名申请执行人现场交付现金3.5万元,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俗称“终本”,是人民法院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暂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终本只是暂时终结案件的执行,并未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终本”之后,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仍然有效;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在“终本”后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