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几只小鸟吃也犯法?真是没想到会被判刑啊……”被告人庞某看着刑事判决书,后悔不迭。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告诉大家非法狩猎行为不仅伤害野生动物,而且危害生态环境,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千万不要图一时之快让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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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被告人庞某为捕食野味,在位于汝南县梁祝镇徐坡村其女婿承包的梨园内架设粘网6张,至案发时,粘网上共计粘有68 只死体野鸟。经汝南县林业局鉴定:其中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61只,无危机野生动物5只,国家保护的二级野生动物2只。被查获的68只鸟类经鉴定价值为59900元。
审理经过
汝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粘网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二级野生动物2只、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61只,无危机野生动物5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狩猎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即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自首且已年满75周岁,犯罪情节轻微,判处被告人庞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知识点
“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1700多种动物(含兽纲88种,鸟纲707种,两栖纲291种,爬行纲395种,昆虫纲120属另110种,如常见的麻雀、斑鸠、野鸡、野猪、白鹭、松鼠、青蛙、壁虎、蟾蜍等等)除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外,“三有野生动物”也是不允许捕猎的,否则将会面临被判处刑罚和巨额赔偿的双重后果。
禁猎区是为保护狩猎动物或某种濒危动物,在法定的时期内禁止狩猎的特定地区,对于保护野生动物具有重要意义。建立禁猎区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经营狩猎事业,开展计划生产的一项有效措施。禁猎区有两种类型:1、永久性禁猎区。以保护珍稀或濒危野生动物种群栖息和繁殖为目的,在区内任何时期都不准进行生产性狩猎;2、有禁猎期限的禁猎区。为了使主要狩猎动物得到自然繁殖,并保持一定的贮存量,在规定的禁猎区期限内不准进行狩猎活动。各地禁猎区范围均已经当地政府发布公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将泌阳县、确山县、汝南县、上蔡县、西平县、遂平县、新蔡县、正阳县、平舆县、驿城区及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划为禁猎区,自2013年11月10日起执行。
法官提醒
汝南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王睿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维持自然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的重要作用。因此,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需要我们大家付出努力,在此提醒大家:切莫为了一点蝇头小利或口腹之欲以身试法,捕鸟反成笼中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