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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微课堂】婚姻容不下“刀影” 法律向家暴说“不”

发布时间:2023-07-14 09:22:04


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拌嘴吵架常见

但有一些人仗着自己身强力壮

把拳头举向爱人,用家庭暴力解决问题

长此以往,不但严重影响夫妻感情

甚至会触犯刑法。

汝南县人民法院用一起离婚案件明白地告诉大家:家庭暴力是违法的,要不得。遭受了家庭暴力更不能碍于“家丑不可外扬”,受害方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才能避免更多更深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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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付某男于1995年结婚后,生育两个儿子,现均已成年。共同生活中,被告对原告无端猜疑,经常因此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身体多处受伤。2021年,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因证据不足,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之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且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22年7月,被告再次殴打原告,用刀将原告身体多处砍伤。原告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处以行政拘留。后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坚决不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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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被告不知珍惜,对原告无端猜疑,致使双方产生隔阂。2021年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仍然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一直未得到改善。2022年7月,被告再次对原告实施严重家庭暴力,已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被告辩称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双方服判息诉。

以案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性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对您说

汝南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张玉洁

提醒大家: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是文明社会所不能容忍的,更是我们创建和谐社会必须摒弃的。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杀手,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反复性、缺乏救助性等特点,取证比较困难。因此遭遇家庭暴力时,请受害人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照片、视频、微信记录等相关证据。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责任编辑:时旋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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