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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微课堂】制片人?制“骗”人!

发布时间:2023-07-14 09:27:48




每年春节几十亿票房

让无数人看到了国产电影的美好“钱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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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会激动地走上“制片人”的“成功”之路吗?

汝南县人民法院了审理一起

以投资电影为幌子的诈骗案件

帮大家看清犯罪分子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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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李某注册成立某影视公司,邀请赵某加入,二人养多个微信号、QQ号,在社3群、直播间、APP扮演股票投资老师,并以投资电影名义宣传某公司要拍摄《鹰猎XX》、《疯狂的XX》等电影,安排张某、吴某等人扮演一般股民做托,以投资可获百倍收益为由,发布电影分红、转账等获益截图,诱惑多名被害人投资成为“制片人”,感受“一夜暴富”。直到2020年,本该上映的电影却迟迟未上映,被害人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李某、赵某借此手段诈骗数额60余万元,被害人多达15余人。

法院判决

汝南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赵某、张某、吴某等人分工合作,虚构身份并通过养号、多平台宣传、拉人、使用特定话术宣传电影投资等一系列诈骗行为,存在诈骗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并实际得逞,其诈骗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各人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至二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以案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醒

面对“一本万利”的投资机会,普通人很难有资源和条件去判断和鉴别影视投资背后的种种风险。提醒广大网友,“投资有风险,出钱需谨慎”,在投资时一定要擦亮双眼,提高风险意识,增强辨别能力。千万别被诈骗分子天花乱坠的高额投资收益骗术所忽悠。一旦发现被骗后应及时报警,保存好所有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追回被骗资金。

-----点评人:汝南法院员额法官王睿

责任编辑: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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