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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微课堂】@少年的你:对霸凌勇敢说“不!”

发布时间:2023-07-14 10:17:10


霸凌时刻会发生,在你我身边、在上学放学路上、在某个角落里…

遭受霸凌后,

孩子的心理健康如何保障?

施暴者应当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近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快速审结一起留守儿童遭受霸凌引发的侵权纠纷,用公正高效的判决结果守护了受害者的“善”,遏制施暴者的“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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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事情惹出大事端】孙某(14岁)的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孙某跟随高龄的爷爷生活。因和同村的李某(15岁)互相拌嘴,李某找到同村的张某等7人(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准备教训一下孙某。某日中午,李某等人在上学的路上拦住孙某,以威胁、恐吓、推搡、殴打等语言霸凌、肢体霸凌方式欺负孙某。孙某不敢吱声,回到家中,爷爷看到受伤的孙某后报警并将其送往医院。因双方均系未成年人且孙某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公安机关未对李某等进行行政处罚,但孙某在医院治疗花费近40000元,霸凌者未赔偿。孙某将李某等7人及其父母诉至汝南法院,请求赔偿。

法院判决

【快审避免二次伤害】诉讼中,李某等7人均不承认霸凌孙某,对孙某的医疗费及心理疏导费用也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七名被告的霸凌行为确实存在,侵犯了孙某的合法权益。被告李某在遇到纠纷时应保持理性克制,友善协商解决,但李某等7人采取侮辱、殴打的方式侵犯孙某合法权益,其监护人监管不严,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原告孙某的父母常年不在身边,在其成长过程中缺乏安全感,在遇到突如其来的霸凌时,自身也没有能力很好地处理、疏导自己的情绪和心理,生理、心理被造成危害,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确属正常需要。所以原告因心理疏导产生的费用应列入治疗费。

汝南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等7人及其监护人连带赔偿原告孙某各项损失37772.7元。双方均服判息诉,七名被告及其监护人已经依照判决书支付了赔偿款。

以案学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保护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法官提醒

涉及未成年人的霸凌,不仅发生在校园内部,也可能在校园周边,上学、放学的路上等。霸凌行为不仅严重伤害到受害孩子的身心健康,也助长霸凌者欺压弱者的恶习,更有悖于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对于留守儿童的弱势群体及“打架爱玩”施暴者,如果不用法律帮双方树立正确的是非观、维权观,帮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会使孩子们一颗纯净的心灵走向扭曲,使其性格得不到健康发展。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本案中,因为一点小事引发了7人的霸凌,给受害儿童造成心灵损害难以弥补,给7位施暴者的父母敲响警钟。终结霸凌,尤其是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需要每一个孩子和家长的守望相助,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努力,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汝南法院法官 王睿

责任编辑:时旋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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