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董某经常在被告马某经营的汝南县某餐饮店就餐消费。2022年1月2日,餐饮店推出优惠活动,董某预存1000元,餐饮店赠送500元。加上之前剩余88元,董某个人会员卡余额共计1588元。2022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的餐饮店停止经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会员卡余额,被告置之不理。原告起诉,请求被告马某退还会员卡余款1588元。
法院判决
汝南县人民法院三门闸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接受并按被告经营方式预存餐费,原、被告之间即成立餐饮服务合同。在原告预存餐费未消费完之前,被告停止经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可以解除合同情形,故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其未消费的预存餐费1088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预存1000元餐费时赠送的500元餐费,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其实质是在实际消费时予以优惠的金额。因原告预存的1000元尚未实际消费,赠与条件尚未达成,合同解除后,会员卡里记明的赠送的500元餐费也要相应返还被告。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500元赠送餐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马某退还原告董某餐费1088元;驳回原告董某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预存式消费在服务领域广泛存在。实践中,商家往往会声明,“办卡后不补、不退、不得转让,逾期作废,概不退款”等,商家和消费者也常因此产生争议。有的经营者甚至以装修、维护、停业整顿为名,携款跑路。虽然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主张退还预存款,但也是“掂篙撵船”了。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消费者,预存式消费需谨慎,要充分了解商家信誉和服务质量再做决定,切不可盲目冲动消费充值。
以案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