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三门闸法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李某起诉被告朱某某,要求偿还借款20000元。可是原告提交的借条上的借款人却是田某。李某解释说,田某为朱某某的别名。经查询户籍信息,朱某某并无曾用名。朱某某和田某是否为同一人无法确定。
法院判决
经过法官耐心做工作,朱某某最终承认,借条是其本人书写,上面的签名是其别名。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上的签名,虽然不是被告户籍记载的姓名,但借条是被告本人书写,仍可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成立。遂判决支持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借条是证明借贷事实存在的重要证据,书写时一定要写明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是否支付利息、还款日期等重要内容。借款人要本人亲自签名,并附借款人身份信息证明,确认借款人签名的真实性,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同时提醒,借贷双方要遵守法律,信守承诺。违约失信,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以案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