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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微课堂】借款人签字用别名,借款能要回吗?

发布时间:2023-07-14 10:21:16


基本案情

近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三门闸法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李某起诉被告朱某某,要求偿还借款20000元。可是原告提交的借条上的借款人却是田某。李某解释说,田某为朱某某的别名。经查询户籍信息,朱某某并无曾用名。朱某某和田某是否为同一人无法确定。

法院判决

经过法官耐心做工作,朱某某最终承认,借条是其本人书写,上面的签名是其别名。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上的签名,虽然不是被告户籍记载的姓名,但借条是被告本人书写,仍可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成立。遂判决支持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借条是证明借贷事实存在的重要证据,书写时一定要写明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是否支付利息、还款日期等重要内容。借款人要本人亲自签名,并附借款人身份信息证明,确认借款人签名的真实性,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同时提醒,借贷双方要遵守法律,信守承诺。违约失信,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以案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责任编辑:张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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