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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双眼睛

发布时间:2021-10-27 15:39:49


昨天和同事们聊天时,无意中谈到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处理,不禁想起了十多年前经历的一起案件,想起了那位长着一双美丽大眼睛的小女孩,心头更是不禁一阵阵震颤:

那应该是我从法庭调回城里工作的第二年。县城一家单位的家属院里,一位小女孩正在家属楼下玩耍,被一块高空落下的砖头当场砸成重伤。后来经抢救,孩子脱离了危险。当天只有四楼一户人家在搬家,其他住户都不在,孩子的父母认为高空落下的砖头应该是那家的人不慎弄掉的,便把那家主人告上了法庭。案件是由我和一位同事共同处理的,他是我的副庭长。为了找到被告,我们顶着炎炎夏日,往返了十多趟,最后在夜晚十点多等到了被告。被告矢口否认,认为原告家是讹人,因为两家有矛盾才故意告他。我和同事看了那家的阳台,只有一堆鞭炮燃放后的纸屑,我们又把原、被告都叫到了现场,从被告家阳台抛掷砖头做模拟实验,光勘验笔录就记了两页纸,但被告仍然坚持双方根本不在一个单元,从他们家阳台上只有使劲扔砖头,才能砸在小女孩受伤位置。再说出事当天,不只他一家有人,另外还有三家住户也已经搬进了新居,要告应该连四家都告着。双方对立得很厉害,寸步不让,都说是自己占理。

案件因为原、被告各执已见,僵持不下,多次调解都没有成功。无奈,我和同事向领导汇报后,判决驳回了原告小女孩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受害方举证不能,不能证明砖头是从哪家扔下的,不能证明被告是唯一可能导致原告受伤的,这样被告无过错,与原告受害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能胜诉。判决书是我执笔的,论理部分用不少笔墨写了对受害方的同情,但结果却是小女孩家人不愿看到和接受的。

我记得向小女孩送达判决的时候,女孩的母亲,一位下岗女工,拉过小女孩,拂起女孩的头发,一大块伤疤触目惊心,女孩的一双大眼睛更使我的心头一颤。孩子母亲叹了一口气,说了一句让我一辈子都忘不了的话——“我再也不相信中国的法律和法官了!”语气中的哀怨、无奈与无助让我在同情的同时,也深深感到了法律的无奈,感到了裁判者的失败。回单位的一路上,我和副庭长都默默无语。是啊,刚才那双天真无邪的眼睛,那语言中几乎有些悲愤的孩子父母让我们还有什么话可说呢?案件结了,但我们心头却抹上了一丝阴影。

在1995年的中国法律界,对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几乎是一边倒的处理意见。那就是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你必须找出是谁扔了那致你伤害的物件,谁与伤害你的物件有因果关系,法官才能判决他(她)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将由原告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我和我的同事们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无法想出什么其他的思路和办法去解决这样的纠纷。倘若通过调解,那被告能拿出一部分钱适当赔偿,当然是最好的结局。但同住一个家属楼,从一开始就矢口否认,坚持自己家不是罪魁祸首的被告,如果接受了调解,自愿拿钱赔偿,那岂不是自己承认了砖头就是家弄掉下来的吗?自己一开始的否认不就成了抵赖和不诚实吗?双方谁也不能妥协,那我们只有判决原告败诉,尽管这是一个谁也不得不承认的失败的裁判。

事情已经过去了十多年,历史在一步步往前走着,我们的法律也在一天天完善,我和副庭长还有其他同事包括全中国法官的司法理念也在一天天转变。今天的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高空抛掷物伤人案件的处理有了根本的颠覆性的转变,尤其是新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有了明确规定:“从建筑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一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那件案件如果发生在今天,被告断是摆脱不了责任的,起码要承担部分补偿责任的。另外已经搬家居住在那幢家属楼上的三家住户也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不承担责任。否则,后果和那被告一样。

也许县城太小了,这么多年经常和小女孩的父母在大街上走碰头,不期而遇。我和他们默默无语,相对而过。是啊!有什么话要说?又可以说些什么?安慰吗?愧疚吗?表示一下无奈与歉意吗?一切都是多余,也起不了什么作用。那夫妻俩的眼神里已经写满了失望与不信任,隐含的就是那句话“我再也不相信中国的法律和法官了!”。

是我们错了吗?是法律错了吗?都有可能,但绝不是孩子和她的父母错了。法律和法官都不是万能的,谁也不可能还原当时的场景,认定那砖头到底从何而来。但法律的滞后、法官的保守,使受伤害的孩子和她的父母在法庭上伤口再一次被撒上了一把盐,尽管是有意或无意的。一切诉讼对于他们来讲一生仅此一次,但这一次的诉讼却是他们百分之百的失败,绝对可以让他们刻骨铭心记上一辈子,感叹法律、法官的绝情与无能、无奈。是时代、法律、法官造就了孩子的不幸和父母的悲观、失望吗?是,也不是。如果当初我们也能保护弱者,最大限度保护受害者,让所有可能造成伤害者去分担这伤害的后果,大胆地往前迈出一步,后果远远不是这样,哪怕一丁点责任,也可能让他们心灵上的伤痛有所减轻,让所有可能造成伤害者的灵魂受到震撼,疏失受到惩戒,注意自己的行为,为这社会减少一点不安全的因素。但当时法律没有这规定,我们有谁敢做吃螃蟹的人呢?即使我们提出那样的观点,领导会接受吗?但我和我的同事也并没有提出,也没有能力这样想。我无意为自己和中国的法官辩护和解释,但这不安也将伴随我的一生。

一晃十七年过去了,当年那位小女孩应该已经二十多岁了,可能已经为人父母,她头上的伤疤可能已经不再疼痛,但心灵上的伤疤却会伴随她的一生,一阵阵地作痛。每当想起那双无辜无奈无邪的大眼睛,我都深深愧疚,我时常会觉得那双大眼睛也时时在灵魂深处审视着我,拷问我的学识与良知,逼我深思……

责任编辑:张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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