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访须知
一、信访人员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来访登记表》,并按先后顺序进行信访。
二、信访人必须如实、简明、扼要的将有关情况向接访的工作人员讲清楚,由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多人采用走访的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三、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接待处理完毕,来访人员应立即离去,不得滞留。对不听劝告,影响接待工作的来访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经说服教育无效者,由保安人员带离信访场所或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信访人应听从接待人员的处理意见,已告知去向的,应迅速离开,不得纠缠吵闹,不得滞留在办公场所,以免影响对其他信访人员的接待。
六、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及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
2、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4、不得私自留存或带离信访场所的信访材料、登记表、档案等。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
5、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6、不得煽动、串连、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7、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