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2024年的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激发消费活力”。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司法机关,汝南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菜篮子”、“餐桌子”、“钱袋子”安全。让我们通过汝南法院审理的三个真实案例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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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被告人先购物假退货,骗取货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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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沈某自2022年02月份以来,在被害人霍某公司及另一家化妆品有限公司快手平台网店内多次网购化妆品。被告人沈某在收到货物后通过虚假退货,申请退回已支付的货款的方式骗取购买的货物。经鉴定认证:被告人沈某骗取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6,358元。到案后被告人沈某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并得到受害人谅解。
案件审理
2023年12月,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被告人有从轻从宽情节,判处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法官提醒
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平等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但决不允许骗子假借维权之名行诈骗之实。本案的意义在于告诫消费者,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合法维权,千万不要钻空子发不义之财,切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同时也要提醒经营者,合法经营依法维权,仔细审查甄别异常客户,警惕骗子行骗,一旦遭受损失立即报警处理。这样,我们的电商市场才会有健康发展。
案例二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卖豆芽惹了大祸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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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 月20日,汝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被告人关某销售给汝南县某初级中学的绿豆芽进行抽样,并送至技术部门进行检测,在抽样的绿豆芽中检测出有害物质4-氯苯乙酸钠0.104mg/kg; 2023年05月21日,汝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关某售给某餐饮店的绿豆芽进行抽样并送检,在抽样的绿豆芽中检测出4- 氯苯乙酸钠0.137mg/kg。2023年06月22日,被告人关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案件审理
汝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在生产加工的食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关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关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被告人关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生产、销售豆芽制品。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底线,也是红线。被告人在制作绿豆芽的过程中非法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4-氯苯乙酸钠进行销售,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构成危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通过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和职业禁止,加大了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对行为人及潜在违法犯罪者产生震慑及警示作用,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三
让你流口水的卤肉,可能是要命的毒药!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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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蔡某在某卤肉店内生产卤猪头肉、卤猪蹄等卤制食品的过程中非法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187864.26 元。经公安机关抽样检测:卤猪头肉吗啡含量240μg/kg,那可丁含量18.4μg/kg,罂粟碱含量35.5μg/kg。卤肉配料中吗啡含量362μg/kg,那可丁含量15.6μg/kg,罂粟碱含量30.1μg/kg。被告人蔡某明知在生产销售卤猪头肉等卤制食品过程中掺入对人体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蔡某自愿认罪认罚, 愿意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赔偿。
案件审理
汝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在生产、销售的卤肉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且系初犯,已缴纳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蔡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七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二、被告人蔡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罂粟果含有吗啡等物质,易使人体上瘾,对人体肝脏、心脏有毒害作用。如果消费者吃了含有罂粟种子或者罂粟壳的食物,会对人的味觉感知有麻痹的作用,长期食用会使人产生成瘾性,对其具有一定的依赖。而且,罂粟种子或者罂粟壳中残存的生物碱,会逐渐麻痹人体神经和器官,损害健康。广大生产、加工食品经营者需引以为鉴,诚信经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屡禁不止,作案手段不断翻新,我们每个人都要擦亮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