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车辆按照物业公司指定停放在小区车位,却被流浪狗撕咬损毁。在无法确定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情况下,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因未尽到相应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业主的请求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呢?来看看汝南法院的法官遇到这样的案件是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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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9日,原告孔某将其奥迪轿车停放在小区车库里自己购买的停车位上。第二天,孔某用车时发现车辆前部外壳被严重损毁,像是被什么东西撕破,遂当即报警。经公安局派出所调取当时的录相视频发现,原告孔某车辆损毁是由两条狗撕咬所致,但始终无法找到两条狗的饲养人。事发后,原告为维修车辆支出费用5368元。原告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向原告等业主收取有车位管理费,但没有尽到相应管理职责,致使原告车辆损毁,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双方协商未果,为此成讼。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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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的流浪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在无法确定流浪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时,因原告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了车位管理费用,却未尽到相应管理义务,致使流浪狗进入车库内并造成原告车辆损毁,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定并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审理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原告孔某车辆相关损失3500元,用于抵扣原告孔某应向被告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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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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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洁 汝南法院四级法官助理
依照法律规定,动物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责任的是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哪怕是在动物被遗弃、逃逸期间致人损害,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仍应当承担责任。但前提是要能够确定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谁。现实当中,有些动物特别是狗、猫等动物,饲养数量特别巨大,但现有管理措施不力,饲养人或管理人对自己的宠物更是宠爱有加,不愿严管,使动物致人损害的潜在风险极高。更有甚者,有的人对饲养管理的动物不加管理或者管理不善而致其逃逸,或者将动物随意遗弃,使动物处于失控状态,这不但增加了致人损害风险,还造成致人损害后无法确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因此危险更大,后果更严重。本案即属此种情形,动物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坏,却无法确定侵权责任人。法官只能根据法律关系进行处理,使被侵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弥补,但却无法让实际侵权人承担责任。因此,本案的审理,更加提醒人们,饲养动物一定要符合规定,妥善管理,不得放任自流,更不得随意遗弃;有关部门要认识到对动物严格管理的必要性、紧迫性,加紧出台相应管理规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动物饲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另外,本案也告诫物业服务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应当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秩序,其中就包括对业主饲养动物及流浪无主动物的管控和安全防范,如果疏于管理造成损失,物业公司是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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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