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尽心机隐藏、转移财产,银行流水累计达百万,却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这一切终究难逃法官的“火眼金睛”。近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机关算尽的“小能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落了个偷鸡不成蚀把米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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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向某银行借款190000元,未按规定时间偿还,某银行起诉至汝南法院,要求张某还钱,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愿意偿还借款190,000元及利息。该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张某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其还款义务,原告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案件立案前后,被告人微信账户五年间收入共计人民币974,185.43元,有能力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息义务却拒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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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汝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汝南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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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犯罪行为都会在法律的威严下无所遁形。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是被执行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个人遵守诚信的要求。法官郑重劝告各位被执行人,生效裁判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应当主动申报财产,积极配合执行履行义务。任何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对抗执行的行为,都是对法律权威的藐视和挑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被追究拒执罪之后,不仅不能“以刑抵债”,还要额外承担严厉的刑事处罚,给自己的人生档案添上一笔不光彩的记录,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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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