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的一天早上,陈某发现自己停在小区停车位的轿车前保险杠损坏,车前部漆面有大面积划痕。陈某当即报警。公安人员现场勘查后,认为车辆损坏疑似动物撕咬所致。经查看视频监控和走访调查,公安人员未能找到动物踪迹,也不能确定动物主人。陈某要求小区物业管理人赔偿损失,经街道办事处调解未果,陈某向汝南法院起诉。
图片
图片
法院审理
汝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在无法确定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情况下,因陈某与物业管理人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物业服务人未尽到相应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事实上,本案中的物业服务人存在未按要求安装监控摄像头、没有适当安排安保人员值班巡逻等情况,致使流浪动物在小区内损毁车辆,依照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审理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物业服务人赔偿陈某车辆损失1000元,用于抵扣陈某应缴纳的物业费。
图片
图片
法官提醒
一、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动物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责任的是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哪怕是在动物被遗弃、逃逸期间致人损害,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仍应当承担责任。但前提是要能够确定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谁。现实中,一些动物,特别是狗、猫等宠物,饲养数量巨大。饲养人或管理人对自己的宠物宠爱有加,不愿严加管理,或者管理措施不当,这就导致动物致人损害的潜在风险极高,动物伤人或毁损财物的情况大量存在。更有甚者,有的人将饲养的动物随意遗弃,或者因管理不善致使动物逃逸。脱管的动物处于失控状态,大大增加了动物致人损害的风险。本案的审理提醒人们,饲养动物一定要符合规定,妥善管理,不得放任自流,更不得随意遗弃;有关部门要认识到对动物严格管理的必要性、紧迫性,加紧出台相应管理规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动物饲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二、小区物业服务人的责任
业主和物业服务人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关于物业服务人的安全保护义务,《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人的基本要求。此项义务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预防损害的发生。例如,配备适当的安防设施,在重要部位安装监控探头,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修,聘请适当的安保人员,落实安保人员值班巡逻制度等,在出现安全事件时能够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善后工作。如果物业服务人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导致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物业服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物业服务人管理不规范,没有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业主财产损失,应当承担其义务范围内的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图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